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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限价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山西商报  2012-10-24 07:54

[摘要] 从10月23日起,我省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即日起,我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均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适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家庭。

已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如为无房户、危房住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和减免的各类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 (转租)、出借的;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租赁)。

对于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相关部门将作出追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或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申请人不得再申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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