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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限价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山西商报  2012-10-24 07:54

[摘要] 从10月23日起,我省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即日起,我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均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从10月23日起,我省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即日起,我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均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这六大办法包括《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这六大办法从起草至出炉历经近一年时间,其间经过了基层调研、制度起草、专家审定、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今起施行。

A廉租房:七类家庭可优先轮候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七类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可优先轮候。包括:无房户;危房住户;55岁以上孤寡老人;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对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相关部门会年年对其配租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配租条件的住房将不能享受廉租住房配租。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房过程中,如因家庭收入增长,不再符合廉租房配租条件,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自愿申购此房;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承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存在在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廉租住房。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相关部门将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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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特别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无住房的从业人员。而外来务工人员,特指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应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上年度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街道办、公安、民政、残联、房管等部门将采取走访、抽查等方式,对配租保障家庭的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变动进行复核。

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如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决定。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在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部门将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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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适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家庭。

已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如为无房户、危房住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和减免的各类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 (转租)、出借的;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租赁)。

对于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相关部门将作出追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或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申请人不得再申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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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供应给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租赁)资格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登记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对象的家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如无房户;危房住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限价商品房的性质等同于商品房。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确需转让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转让前应当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交易增值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按照不低于市场价的1.2倍补缴购房款。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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