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0月23日起,我省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即日起,我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均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从10月23日起,我省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即日起,我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均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这六大办法包括《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这六大办法从起草至出炉历经近一年时间,其间经过了基层调研、制度起草、专家审定、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今起施行。
A廉租房:七类家庭可优先轮候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七类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可优先轮候。包括:无房户;危房住户;55岁以上孤寡老人;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对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相关部门会年年对其配租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配租条件的住房将不能享受廉租住房配租。
承租人在承租廉租房过程中,如因家庭收入增长,不再符合廉租房配租条件,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自愿申购此房;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承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存在在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廉租住房。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相关部门将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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