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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限价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山西商报  2012-10-24 07:54

[摘要] 从10月23日起,我省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即日起,我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均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特别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无住房的从业人员。而外来务工人员,特指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应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上年度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街道办、公安、民政、残联、房管等部门将采取走访、抽查等方式,对配租保障家庭的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变动进行复核。

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如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决定。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在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部门将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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