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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房地产等五大领域霸王条款曝光

山西晚报  2012-04-11 07:58

[摘要] 今日,省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公开曝光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商业零售、旅游、公用事业等五领域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曝光霸王条款省工商局将分批进行,这次曝光属于第一批。”

 

5 公用事业领域

●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点评】通信运营商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

【点评】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是邮政部门处于垄断地位下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而不能一味概不赔偿。

●中铁快运《客户须知》中:应及时提货,超期加收暂存费,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客户与中铁快运达成了运输合同,中铁快运没有权利处置无人领取的货物。

●电话充值卡: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

【点评】充值卡是持卡人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债权的方式和时间。通信运营商作为债务人,无权单方面规定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期限,更无权擅自处置属于他人的债权。对于未使用的充值卡,通信运营商应予以退款。

●电话卡超过有效期,卡内费用被制作该卡的经营者“强制没收”。

【点评】通信运营商无权没收他人所有的费用。

●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

【点评】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促销手机,不负责三包”。

【点评】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

●电信《服务协议》规定:“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

【点评】通信运营商利用垄断地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气量无法核实的,未使用煤层气采暖或制冷设备的居民用户,按2立方米∕日计算。

【点评】煤气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本协议归经营者,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点评】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应由商家单方说了算,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供应水电气行业:供应水、电、气公司按实际用量实行收费,不足用量的,按用量收取费用。供气合同:连续三次不能入户抄表,从第三次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的二倍计算。

【点评】这些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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