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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房地产等五大领域霸王条款曝光

山西晚报  2012-04-11 07:58

[摘要] 今日,省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公开曝光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商业零售、旅游、公用事业等五领域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曝光霸王条款省工商局将分批进行,这次曝光属于第一批。”

今日,省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公开曝光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商业零售、旅游、公用事业等五领域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曝光霸王条款省工商局将分批进行,这次曝光属于批。”

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了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

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主要涉及房地产、旅游、物业管理、商业零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服务、邮政、保险等行业。

今后,还会陆续对其他领域霸王条款进行公开曝光。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曝光之日起,工商部门将对这些违法条款开展行政指导,经营者不改的,工商部门将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点评不公平合同条款

4月10日,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省消费者协会等多个部门负责人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宁宇英对五领域29种“霸王条款”,逐条进行了点评。

1房地产领域

● “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中开发商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免除了自己责任。

●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同意。

●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中开发商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了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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