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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房地产等五大领域霸王条款曝光

山西晚报  2012-04-11 07:58

[摘要] 今日,省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公开曝光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商业零售、旅游、公用事业等五领域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曝光霸王条款省工商局将分批进行,这次曝光属于第一批。”

 

3 商业零售领域

●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寄物柜是商场向消费者提供的附随义务,一旦发生丢失现象,商场理应赔偿,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点评】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遭窃,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只要是合格商品,无论是特价、降价,还是打折等,均应遵守三包规定,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点评】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相关规定。

●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点评】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相关规定,商家不得自行规定开具的票据样式、内容,来限定消费者的权利。

●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手册中守则。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平等、公平确定自己权利、义务的权利。

●商家在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券中写明归商家。

【点评】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应由商家单方说了算,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相关规定。符合“三包”情形的商品,商家不得有其他附加条件,均应为消费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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