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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房地产等五大领域霸王条款曝光

山西晚报  2012-04-11 07:58

[摘要] 今日,省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公开曝光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商业零售、旅游、公用事业等五领域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曝光霸王条款省工商局将分批进行,这次曝光属于第一批。”

今日,省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公开曝光了房地产、物业管理、商业零售、旅游、公用事业等五领域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曝光霸王条款省工商局将分批进行,这次曝光属于批。”

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了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

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主要涉及房地产、旅游、物业管理、商业零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服务、邮政、保险等行业。

今后,还会陆续对其他领域霸王条款进行公开曝光。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曝光之日起,工商部门将对这些违法条款开展行政指导,经营者不改的,工商部门将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点评不公平合同条款

4月10日,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省消费者协会等多个部门负责人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宁宇英对五领域29种“霸王条款”,逐条进行了点评。

1房地产领域

● “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中开发商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免除了自己责任。

●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同意。

●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中开发商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了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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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业管理领域

●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业主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与入住装修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强迫业主同意。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此条属于霸王条款,符合《合同法》中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

●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点评】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应具体分清器械故障是因物业方管理不当、疏于职守造成的,还是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是由于物业管理不当造成的,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是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造成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点评】此条属霸王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符合《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规定。

 

3 商业零售领域

●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寄物柜是商场向消费者提供的附随义务,一旦发生丢失现象,商场理应赔偿,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点评】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遭窃,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只要是合格商品,无论是特价、降价,还是打折等,均应遵守三包规定,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点评】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相关规定。

●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点评】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相关规定,商家不得自行规定开具的票据样式、内容,来限定消费者的权利。

●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手册中守则。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平等、公平确定自己权利、义务的权利。

●商家在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券中写明归商家。

【点评】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应由商家单方说了算,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相关规定。符合“三包”情形的商品,商家不得有其他附加条件,均应为消费者进行处理。

 

4 旅游领域

●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点评】此条属霸王条款,旅游者与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履行期间,旅游公司负有保障游客的安全义务,如非游客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伤害,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公用事业领域

●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点评】通信运营商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

【点评】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是邮政部门处于垄断地位下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而不能一味概不赔偿。

●中铁快运《客户须知》中:应及时提货,超期加收暂存费,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客户与中铁快运达成了运输合同,中铁快运没有权利处置无人领取的货物。

●电话充值卡: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

【点评】充值卡是持卡人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债权的方式和时间。通信运营商作为债务人,无权单方面规定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期限,更无权擅自处置属于他人的债权。对于未使用的充值卡,通信运营商应予以退款。

●电话卡超过有效期,卡内费用被制作该卡的经营者“强制没收”。

【点评】通信运营商无权没收他人所有的费用。

●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

【点评】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促销手机,不负责三包”。

【点评】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

●电信《服务协议》规定:“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

【点评】通信运营商利用垄断地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气量无法核实的,未使用煤层气采暖或制冷设备的居民用户,按2立方米∕日计算。

【点评】煤气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本协议归经营者,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点评】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应由商家单方说了算,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供应水电气行业:供应水、电、气公司按实际用量实行收费,不足用量的,按用量收取费用。供气合同:连续三次不能入户抄表,从第三次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的二倍计算。

【点评】这些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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