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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新房有抵押 这样的房子能退房

山西晚报  2013-02-28 08:39

[摘要] 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可就在付首付款时太原市民王女士却发现,开发商居然把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因此她拒绝付首付款,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却迟迟不愿对此事作出回应。

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可就在付首付款时太原市民王女士却发现,开发商居然把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因此她拒绝付首付款,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却迟迟不愿对此事作出回应。

对此,27日记者采访了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蔺楠。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退还定金、取消合同。

王女士于去年年底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王女士认购该项目3号楼1单元101号房,同时对房价款、付款方式、定金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当日,王女士交纳了3万元定金。

一周后,当王女士如约付首付和相关税费时发现,该项目存在抵押情况,而签协议时开发商并没有明确告知。由于担心购买的房屋存在风险,王女士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3万元定金。

但开发商并不同意,开发公司称:“售楼处大厅的展板上已经对房屋抵押情况做了公示,王女士应该知道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所以退房、退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王女士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自届满日期后第二天房地产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认购书,且定金不予返还”。

对此,蔺楠认为,开发公司仅举证在售楼处大厅内张贴房屋抵押情况不足以证明王女士已经知晓涉案房屋有抵押存在。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房地产公司应将收取的定金3万元退还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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